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3號聲請人 曾明淵 相對人 楊明國 關係人 楊豐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關係人楊豐瑞於民國105年4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並由相對人楊明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前開借款之擔保,設定5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1年6月16日,抵押權於105年6月27日登記在案,詎債務迄今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土地)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2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社頭鄉武東0000-00004472.37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