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昱豪
訴訟代理人 吳晉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簡妘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曾昱豪對於民國112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3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