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163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吳朝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廖月儱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