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調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曹麗卿
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 楊淑慧 、某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乙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已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巷○○號4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
足資特定相對人甲、乙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本
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聲請人僅補正相對人甲之真實姓名為
楊淑慧,並未補正相對人乙之真實姓名迄今仍未補正,故聲
請人對相對人乙部分之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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