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01號聲請人詮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國敬┌───────────────────────────────────────────────────────────────────┐│本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901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寧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98年5月26日││850,000元│CJ0000000││││ 劉坤隆 │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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