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於民國97年8月13日確定,嗣經本院以99年7月30日屏院惠非禮字第97司促11775號函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而原告於通知送達後20日內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2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6,4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