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乙○○複代理人甲○○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謝耀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B書記官林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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