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2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等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各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96年11月18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修弘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96.07.19│96.08.01│96.07.19││日期││││├──────┼────────┼────────┼────────┤│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6年度│高雄地檢96年度│高雄地檢9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379、76│毒偵字第7379、76│毒偵字第7379、76│││19號│19號│1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最後││4098號│4098號│4098號││事實審├──┼────────┼────────┼────────┤││判決│96.10.31│96.10.31│96.10.31│││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確定││4098號│4098號│4098號││判決├──┼────────┼────────┼────────┤││判決│96.11.18│96.11.18│96.11.18│││確定││││││日期││││├───┴──┼────────┼────────┼────────┤││高雄地檢97年度│高雄地檢97年度│高雄地檢97年度││備註│執字第102號│執字第102號│執字第102號││├────────┴────────┴────────┤││編號1至4經本院96年訴字第409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恐嚇│││(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96.08.01│96.08.01│96.08.01││日期││││├──────┼────────┼────────┼────────┤│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6年度│高雄地檢96年度│高雄地檢9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379、76│偵字第22388號│偵字第22388號│││1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最後││4098號│4642號│4642號││事實審├──┼────────┼────────┼────────┤││判決│96.10.31│97.05.28│97.05.28│││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確定││4098號│4642號│4642號││判決├──┼────────┼────────┼────────┤││判決│96.11.18│97.08.07│97.08.07│││確定││││││日期││││├───┴──┼────────┼────────┼────────┤││高雄地檢97年度│高雄地檢98年度│高雄地檢98年度││備註│執字第102號│執字第1604號│執字第1604號││├────────┼────────┴────────┤││編號1至4經本│編號5、6原判決本院96年訴字第46│││院96年訴字第40│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部分經雄高分院98│││98號判決定應執行│年上更(一)字第80號撤銷。│││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