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64號上訴人即被告光輝工程行即 詹永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鴻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864號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