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戊○○
丙○○丁○○兼右三人訴訟代理人乙○○住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 律師被告甲○○住
慶威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街○○○號法定代理人己○○住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B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