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09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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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南小字第109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苙姿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109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1月17日下午2時0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凌昇裕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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