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8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年終獎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3年度簡字第8號
103年9月24日辯論終結原告海軍陸戰隊指揮部代表人 潘進隆 訴訟代理人 梁明德
廖世翔 被告 余杰學 上列當事人間年終獎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因屬公法上財產關係而涉訟,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2元,係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被告余杰學原任職於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作訓科。被告於96年2月28日服滿現役年限退伍,溢領年終獎金新臺幣(下同)1萬2,102元。經追討後,被告迄今仍拒不繳回,遂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之主張:被告應返還之金額,是含本俸7,056元、專業加給5,046元。一年要服務滿七個月才有年終獎金,但被告的退休是在97年2月,不符合領取年終獎金的資格,上半年不滿七個月是沒有年終獎金的,要七月一日以後才會有年終獎金,原告是分上半年跟下半年,上半年是從去年的七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年終獎金是在隔年97年2月由財務處分發,是因為人事處疏失的問題造成財務處撥款,被告所溢領之款項實無公法上之原因及依據,經原告催討後,被告仍未繳回,遂依據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102元。
三、被告答辯:被告96年2月28日退伍當天就把帳目都繳清關戶,如果是原告是97年撥給被告,被告不曉得是撥到哪裡去,因為退伍金有自行開的帳戶,況且現在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溢領之事實,另對於本件為公法上請求權,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有五年消滅時效之適用並無意見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及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因作業錯誤而於97年2月間溢發96年度年終獎金12,102元予被告,不惟經被告否認有溢發之情事,且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其基於行政契約法律關係所生公法上返還請求乃於97年2月間發生而可以行使,惟遲至103年3月26日始向本院起訴請求返還,已逾上揭5年之消滅時效期間,其請求權當然消滅。
(三)從而,原告依公法上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12,102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