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字第八八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起展期至九十四年十月九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黎民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黎民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致無法遵期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四年十月九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