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告 吳村元
吳美枝 吳美芳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村木 被告 張秀賢
漢銘 醫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漢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複代理人 黃鉦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余仕明
法官陳銘壎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石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