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小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小字第1102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叁仟零
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
捌佰零叁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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