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而聲請人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債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予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文廣附表:
┌─┬───────────────┬──────────────┬────┬───┬────┬───┐│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A4865││1│67││││││││││├─┼───────────────┼──────────────┼────┼───┼────┼───┤│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21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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