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選字第17號原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明達訴訟代理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林辰燁被告許秀雲訴訟代理人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 律師 吳俊宏 律師 林亭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田幸艷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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