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89號原告 王西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複代理人 蘇佰陞 律師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俊能 訴訟代理人 黃聖訓
徐英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