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0號聲請人合德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許巧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28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7年9月5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鴻葦五金股│合作金庫商業│合德興業│107年9月30日│75,000元│NJ0000000│││份有限公司│銀行仁德分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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