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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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7號

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賴春貴

債務人 林裕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3年0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貳拾萬元整,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27日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以下稱指標利率)加碼年息0.625%浮動計息(即目前年息2.22%),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變動,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遲延履行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證物一)可稽。詎料債務人自114年03月0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通知仍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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