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02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振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聲字第502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受刑人欄記載之「(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所為114年度聲字第502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受刑人李振裕之出生年月日應為53年3月8日,上開原本及正本「受刑人」欄記載「(民國00年0月0日生)」,顯係明顯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上開規定,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