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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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02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振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聲字第502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受刑人欄記載之「(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所為114年度聲字第502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受刑人李振裕之出生年月日應為53年3月8日,上開原本及正本「受刑人」欄記載「(民國00年0月0日生)」,顯係明顯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上開規定,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