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原告與甲○○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