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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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孟武
陳氏秋紅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呂孟武、陳氏秋紅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宜蘭特殊教育學校、 劉于潔 、 張育慈 、 呂依函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27,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