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 胡黃阿容 住○○市○○區○○路000號2樓訴訟代理人 胡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進元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5,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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