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永盛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永盛被訴交通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永盛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其被訴交通肇事逃逸部分之犯行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該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李謀榮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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