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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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1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水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叁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零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零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