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吉祥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吉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100年8月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中,於民國101年9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於99年10月29日以99年度桃簡字第268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4月11日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揭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69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年1月確定;又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於100年5月9日以99年度桃簡字第277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與前揭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再經本院於100年6月20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89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受刑人先於99年12月30日入監執行,於100年4月29日出監後,再於100年8月2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1年9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1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1月30日,折抵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1月1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前揭函件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查。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