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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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進龍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進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進龍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100年8月22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9年10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9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481號受理在案,嗣受刑人於100年5月4日撤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100年8月22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法授矯字第101011515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3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2月26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