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543號聲請人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吳○○相對人胡○○相對人胡○○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游○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游○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7月16日死亡,相對人渠等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