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中交簡字第5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AENGHIRANCHANAJAI(中文姓名:邵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列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記載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刑事簡易判決正本及原本於當事人欄所載「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錯誤,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薇葶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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