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141號債權人 陳蔡連 債權人 陳雨利 前列陳蔡連、陳雨利共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篠涵 即 曾心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補債務人曾篠涵即曾心慈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陳蔡連之身分證影本。(因協議書所載貸予 陳蔡蓮 與
債權人陳蔡連不相符)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陳蔡連債權金額為100萬元,陳雨利債
權金額3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與協議書記載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