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勞簡字第4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德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6元(應徵新台幣1330元,僅繳新台幣
1264元)
二、請提出被告凱德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文件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