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勞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勞簡字第4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德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6元(應徵新台幣1330元,僅繳新台幣
  1264元)
二、請提出被告凱德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文件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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