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7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民國99年5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