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2樓)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雅心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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