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6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楊志清
楊愛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原告請求確認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上開抵押權。而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供擔保物之價額為628,809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730.2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500元×設定權利範圍1/18=628,809元】,是供擔保物價額少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價額628,809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費6,83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3,
200元外,尚應補繳3,630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