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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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73號聲請人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瀧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69號民事判決,曾提供新臺幣(下同)109萬元之擔保金,並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14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本案訴訟業經判決確定,本件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依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69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而向本院提存擔保金109萬元,此經調閱相關卷宗審閱屬實。上開判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85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並而確定,可認聲請人聲請假執行之部分經本案判決全部勝訴確定,是相對人既未受有損害,依上開提存法之規定,聲請人即得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毋庸本院另為准予之裁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