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74號聲請人 郭鴻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珮吟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肆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珮吟所有坐落高雄○○○區○○段2141、2144、2145、2146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上開不動產之信託專簿。
四、他項權利證明書(台端僅提出第二頁)。
五、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載:「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所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所生之債務」之債權證明文件。
六、相對人蔡珮吟及債務人 蔡鎮宇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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