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原告 詹智丞 被告 鄭傑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94號加重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