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2號聲請人賀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仁增 訴訟代理人 賴桂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碧雯附表: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恆智重機股份有限公司賀苗企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苗栗分行111年3月5日19,171元Q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