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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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5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即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聲請人名義(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或宏景智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載明其組織為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資料正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委任契約成立日期,並提出載明相對人委任聲請人申請國外專利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委任契約書影本並無聲請人之簽章,亦無法證明其為聲請人與相對人乙○○所簽訂之契約)。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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