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子易楊春慶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有坐落於臺南市○○區○○里0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及保單,其中系爭建物與多人共有(應有部分33333/100000),財產歸屬清單現值僅新臺幣(下同)4,699元;另保單部分,新光人壽、國泰人壽、南山人壽皆無有效保單,僅中國人壽保單有解約金50,262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公司函在卷為憑。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54,961元,經債務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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