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33號上訴人 簡光華 被上訴人 蔡盧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財產權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31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上訴人應於102年2月5日前繳費;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獻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