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0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宋淑惠
符仕育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羿霈 兼法定代理人 邱琳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主文第1項應予返還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房屋之客觀價值為斷(其餘部分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情形,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依被上訴人起訴時提出之鄰近實價登錄資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計算並陳報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捌萬肆仟陸佰柒拾元(見本院補字卷第4頁、第9至10頁、第13頁),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陸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