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9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黃獻平
黃福龍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9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