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2號原告 凃林順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凃冠吉 原告 凃河生
凃淑華 凃燕玉 凃志祥 凃明足 被告 陳存偉
優利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芃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詹尚晃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