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9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連豐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連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連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51條明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該條第5款所定界限內,其衡酌之裁量因子為何,法無明文,但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並符罪責相當原則,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尤其我們必須面對長期自由刑可能帶來的弊端,所以對犯罪的期間、種類、頻率、犯罪行為本身的惡性因素仍要全盤考慮,進一步決定在個案中是從重累加或從輕累加。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均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乙節,有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41號判決、107年度港簡字13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爰審酌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施用毒品罪,而施用毒品者實具有病患性犯人之性質,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相異,除刑罰外亦應輔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並參以各次犯行之時間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附表:受刑人 丁連豐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4月27日某時許│107年4月24日某時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90號│毒偵字第101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1號│107年度港簡字第134號││實├────┼─────────────┼─────────────┤│審│判決日│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1號│107年度港簡字第134號││決├────┼─────────────┼─────────────┤││確定日│107年9月11日│107年9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021號│執字第30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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