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 蔡宜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沈怡君┌───────────────────────────────────────────────────────┐│附表:107年度除字第7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詹旻壅 │華南銀行西螺分行│107年3月25日│50,000元│PD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