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341號
原 告 周甄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宏深 (原名 郭宇儁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