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繼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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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繼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繼字第574號聲請人 李育瑄
李宜杰 兼上二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仲南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李柯豆 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李仲南拋棄繼承之聲請,准予備查。
聲請人李育瑄、李宜杰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2項、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李仲南係被繼承人李柯豆(女、民國《下同》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雲林縣○○鄉○○村○村0○0號、於108年7月17日死亡)之子,有戶籍謄本、除戶謄本附卷可參。
其於108年10月8日向本院遞狀並檢附繼承權拋棄書、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權拋棄通知書、郵局存證信函暨執據、印鑑證明書等件聲請拋棄繼承權,合於法律規定,應准予備查。
三、次查,聲請人李育瑄、李宜杰係被繼承人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孫子女輩。然被繼承人李柯豆仍有繼承順位在先之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女輩繼承人 周東猛葉周桃葉周秀枝周鳳李小蘭 存在,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
8年度繼字第411號案卷資料查明屬實,且周東猛、葉周桃、葉周秀枝、周鳳、李小蘭迄未拋棄繼承權,依首揭法律規定,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聲請人李育瑄、李宜杰自無繼承權存在,從而,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智仁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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