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3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丙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執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丙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丙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附表:受刑人謝丙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5日20時許│106年2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578號│年度偵字第187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05號│106年度訴字第340號││實├───┼───────────┼───────────┤│審│判決日│106年9月19日│106年11月2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05號│106年度訴字第340號││決├───┼───────────┼───────────┤││確定日│106年9月19日│107年1月12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緝字第416號│年度執緝字第4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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